《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ღ◈,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ღ◈,制定本规则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ღ◈、颁发ღ◈、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ღ◈。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ღ◈。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ღ◈,包括资格审查ღ◈、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ღ◈。
(一)航空安全员ღ◈,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青年大学习第八季第三期答案ღ◈,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ღ◈,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ღ◈。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ღ◈,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ღ◈。
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ღ◈。
第九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ღ◈。逾期不告知的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ღ◈、符合法定形式ღ◈,或者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ღ◈。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ღ◈,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ღ◈,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ღ◈,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ღ◈。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为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ღ◈。
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ღ◈,应当说明理由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ღ◈。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执照由地区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ღ◈,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航空安全员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ღ◈,实习飞行不少于60小时ღ◈。实习飞行结束后ღ◈,由教员实施考核ღ◈,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报告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实习飞行考核合格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实习飞行考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执照进行实习飞行考核签注ღ◈。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的ღ◈,申请人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ღ◈,并附有效执照ღ◈、有效体检合格证和更名前后的身份证等复印件ღ◈。
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信息的ღ◈,申请人应当向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ღ◈,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ღ◈、有效体检合格证和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ღ◈。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ღ◈,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执照变更手续ღ◈。
第十六条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ღ◈,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ღ◈,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ღ◈。申请应当写明原执照所载明的基本信息ღ◈。换发执照的ღ◈,应当在领取新执照的同时交回原执照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执照的注销或者收回手续ღ◈:
(五)执照持有人连续15个月以上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或者重获资格训练未通过考试考核青年大学习第八季第三期答案ღ◈,致使执照失效的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ღ◈:
(二)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ღ◈;
(三)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ღ◈,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ღ◈、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凯发官方网站ღ◈。
执照持有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ღ◈,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ღ◈,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ღ◈。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种类包括初任训练ღ◈、定期训练ღ◈、日常训练ღ◈、重获资格训练和执行岗位任务所必需的其他相关训练ღ◈。
第二十条 从事航空安全员训练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教学ღ◈、行政及辅助人员ღ◈,按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训练ღ◈。
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按照民航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自评ღ◈,符合承训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自评报告ღ◈,并报民航局备案ღ◈。
第二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的初任训练和定期训练应当由训练机构组织实施ღ◈。训练机构应当建立和保管训练台账记录ღ◈。
(一)初任训练按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ღ◈,包括理论学习和体ღ◈、技能训练ღ◈,初任训练采取集中脱产方式ღ◈,训练持续时间不少于60日ღ◈,总小时数不少于480小时ღ◈;
(二)初任训练考试考核合格者由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出具合格证明ღ◈,合格证明有效期为颁发之日起6个月ღ◈。
(一)执照持有人自首次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月内应当完成定期训练及考试考核ღ◈,由考官对其执照进行训练记录更新ღ◈;
(二)定期训练按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ღ◈,包括理论学习和体ღ◈、技能训练凯发官方网站ღ◈,定期训练采取集中脱产方式ღ◈,训练持续时间不少于20日ღ◈,总小时数不少于160小时ღ◈;
(三)执照持有人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到期日之后1个月内完成训练ღ◈,视为在到期日之前完成ღ◈;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补正ღ◈,但应当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正ღ◈,补正训练及考试考核仅可申请1次ღ◈。
(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12个月内应当完成日常训练及考试考核凯发官方网站ღ◈,由教员对其执照进行训练记录更新ღ◈;
(二)日常训练按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ღ◈,包括理论学习和体ღ◈、技能训练ღ◈,由教员集中组织实施ღ◈,日常训练时间每季度不少于24小时ღ◈;
第二十七条 除初任训练凯发官方网站ღ◈、定期训练ღ◈、日常训练内容外ღ◈,执照持有人还应当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参加下列训练ღ◈,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ღ◈:
(二)根据执行岗位任务需要ღ◈,参加必要的转机型训练ღ◈,高原机场ღ◈、极地航线等特殊航线培训ღ◈。
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前款规定的训练建立台账记录凯发官方网站ღ◈,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青年大学习第八季第三期答案ღ◈。
第二十八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ღ◈,在其参加重获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方可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ღ◈。重获资格训练按照本规则关于定期训练要求执行ღ◈。
第二十九条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ღ◈,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ღ◈;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ღ◈;已取得执照的ღ◈,由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撤销其执照ღ◈。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规定的各类训练考试考核中作弊并取得执照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ღ◈,自作弊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ღ◈;已取得执照的ღ◈,由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撤销其执照ღ◈。
第三十一条 训练机构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民航局检查发现训练机构不具备规定的训练条件的ღ◈,由民航局对外公示其不具备训练能力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ღ◈、第六条规定ღ◈,未持有或者携带有效执照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ღ◈,并可以对其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三十三条 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ღ◈,或者伪造ღ◈、篡改执照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ღ◈。
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所在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三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对具有本规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执照持有人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ღ◈、第二十六条ღ◈、第二十七条ღ◈,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建立ღ◈、保管训练台账记录或者篡改ღ◈、伪造台账记录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ღ◈,执照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ღ◈,并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ღ◈。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三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ღ◈,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ღ◈、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ღ◈,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三十八条 对航空安全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训练机构的撤销许可ღ◈、行政处罚ღ◈、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ღ◈。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4月1日公布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84号)同时废止ღ◈。汽车安全ღ◈!凯发k8国际APPღ◈。